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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6日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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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二)程序1 采矿权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

(一)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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