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名称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征收范围和标准(元) | 用途 | 缴交方式 | 管理形式 | 使用票据 |
一、土地收费项目 |
(一)土地资产收益 |
土地出让金 | 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21号令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开发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字(2002)93号 | 市城区14元/平方米,清丰、濮阳县8元/平方米,南乐、范县7原/平方米,台前5原/平方米 | 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
土地收益租金 |
| 祥见濮阳市地产处-工作范围 | 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
(二)专项收入 |
耕地开垦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 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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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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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案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 用于耕地开垦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
征地管理费 | 豫计收费(2001)1019号 | 1、全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2.8%(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2、半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1.8%(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3、单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购置、维修、使用费等。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
土地登记费 |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 1、单位:10元/证;2、个人:5元/证;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 | 人员培训,内、外业补贴,交通、住宿、雇用人员工资,购仪器资料,专用仪器、印刷奖励等。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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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收费项目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河南省政府13号令 | 1、石油 1%/吨;2、天然气 1%/方;3、地热 3%/吨;4、砖瓦粘土 2%/方;5、地下水 0.02元/吨 |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补偿费征管部门补助 | 缴国库 | 预算管理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 |
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按矿区面积每平方公里1000元征收 | 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建设等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矿产资源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