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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1日 2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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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土地登记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

一、土地登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5、《土地登记规则》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
核发证书
三、土地登记要件及时限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三种情况:(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申请时限分别为: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建设用地批准书;(3)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预登记文件;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5)征地勘测图件;(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7)供地手续;(8)其他证明文件。(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规定,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两种情形: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出让金的。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时限分别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权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2)供地手续;(3)《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5)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6)其他证明文件;(7)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国家授权经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让与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企业应当在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国家租赁,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国家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3)国家授权经营,权利人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后30日内申请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4)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9)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的材料;(10)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批准手续;(1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12)其他证明文件。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权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2)供地手续;(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有关凭证;(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6)其他证明文件。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2)拍卖金支付凭证;(3)其他证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1)土地使用证;(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3)土地估价报告;(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5)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5)其他证明文件。
(七)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1)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2)土地税费缴纳证明。
除了以上权属证明文件外,各类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还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3)转移协议批准文件;(4)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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