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77365.com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监察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股室根据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要求填写《www.77365.com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纪检监察室索取,也可从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六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www.77365.com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局纪检监察室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交付政策法规监察股,监察股应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交办具体承办股室,实施公开。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八条 具体承办股室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或者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答复申请人期限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www.77365.com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并以会签形式交局政策法规监察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股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及其它答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并于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并交至局政策法规监察股。
第十四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