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某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规定,与某村及监管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该企业占用村集体耕地8亩,作为该企业建设项目临时道路使用。协议约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该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2015年8月,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其按照约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后,欲委托某施工单位进行复垦工作。此时,该企业项目占地所在的镇政府却提出,自己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进行复垦的优先权利,土地复垦施工单位应首选镇政府。
为此,该企业与镇政府就谁来进行土地复垦施工发生了争议。
笔者认为:在企业不同意的情况下,镇政府无权代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跟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因此,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也就是说,即便土地复垦义务人不肯履行复垦义务,代为组织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部门,也应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而非其他部门或乡(镇)政府。当然,乡(镇)政府可以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