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查档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2、不动产灭失的,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