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宗地图(2份);
7、查档单;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宗地图(2份);
7、查档单;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需提供继承、受遗赠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宗地图(2份);
8、查档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查档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登记机构提示
注意事项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土地灭失的,需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2012年3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不需提交);
6、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7、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宗地图;
10 、分幢图、分层图;
11、查档单;
12、实地查看表及现场照片;
1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日不含现场查看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不动产一并申请登记。
3、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别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未改变规划设计的除外);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宗地图(2份);
6、房产分户图(2份);
7、查档单;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2、工本费: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10元;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住房除外);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查档单;
9、宗地图(2份);
10、房产分户图(2份);
11、交易确认告知单;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2、工本费: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10元;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可以由单方申请。
2、“无土地信息”、“改变土地用途”、“跨宗越界”等特殊情况,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规【2016】1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查档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2、不动产灭失的,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抵押人为企业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存在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知悉证明;
7 、查档单;
8、交易确认告知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无土地信息”、“改变土地用途”、“跨宗越界”等特殊情况,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规【2016】11号文件精神办理。
3、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实地查看。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抵押人为企业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查档单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日不含现场查看和公告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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