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清丰县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及时、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资料的收编要注重经常性,讲求真实性,把握准确性,体现时效性。
第二条 信息资料的收编按照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收编的信息内容包括:本局近期工作部署、计划、总结、公告,与本局业务相关的重大政策法规、工作经验、调查报告、理论文章以及形式新颖的机关党建、文体活动等。
第四条 对于在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股室、所应按照《清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清国土资发[2016]23号)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经局保密工作人员审核后,按照要求发布于门户网站。
第五条 各股室、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前要认真填写《清丰县国土局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审批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局门户网站报送。
第六条 各股室、所在信息报送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股室、所要建立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信息员填写《清丰县国土局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审批表》。
(二)信息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管理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