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所、局属各股室: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的保密管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行为发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局长是保密
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和各项保密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凡发生
失、泄密事件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
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和普通电话中
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及无关人员面前谈
论秘密,不将无关人员带入机要室、档案室及领导办公室。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的秘密文件、资料的起草、印制必须按规定办理。拟文人应根据文件、资料内
容和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确
定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由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和县国
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核定;秘密文件、资料的成文底稿、修改
稿以及存储盘,应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 凡属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均应按有关规定控制
接触范围,并由专门人员严格保管;投递属于秘密级以上文件、
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得按普通邮件邮寄。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文件登记和保管制度.秘密文件、资料
的收发、传递、借阅、归档、清退、销毁等,都应履行登记手续,
按规定管理。秘密文件、资料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发现丢失应及时查找报告.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随
时入柜落锁。
第七条 严禁复制、摘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需复制、
摘抄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制件按照原文件、资料的
密级管理。
第八条 各种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洁查和按时归档、清退、
销毁。严防秘密文件、资料流入社会峭毁文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并实行双人监销制度
第九条 严禁带密级文件到商店、饭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县内开会、联系工作需携带密级文件的,不得乘坐公共汽车,以免
文件丢失:到外地出差必须携带密级文件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并认真办理登记手续,按携带文件的规定办理,使尾过程中必须
严密保存,不得遗失。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席上级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带
回的密级之科、资料,应按保密规定交机要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承办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的工作人员.对保密会议
内容不得随意传播会议的记录、录音要按保密有关规定管理
会议记录及录音须在当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移交局档案室,由局
档案室实行统一的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统一印制的空白介绍信和印有文件头的公文用
纸,应妥善保管,防止外流或丢失,公用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
料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请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要指定专人管理,要在该计算机显示器上粘贴明显的涉密标志,并设置6位以上开机密码,并定期更新。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不准连接国际互联网,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原则,涉密介质要严格管理,严禁存有涉密内容的介质连接非涉密计算机。
第十五条 加强电子政务内网和保密工作,电子政务内网与
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安装必要的防病
毒软件和身份认证等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更新。
第十六条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
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