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贪污受贿上百万 被判13年
[导读]他原是国土资源局局长,在位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3万元、港币10万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为他人谋取利益。2011年6月14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邓振举有期徒刑13年。
案件回放:国土资源局局长受贿、贪污百万
他本是权倾一方的土地爷,然而,贪念让他成为罪人。
邓振举,男,48岁,原任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正科级)。邓振举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郑州市检察院于2010年1月12日初查,4月21日立案侦查,同日交新密市检察院办理。邓振举于2010年4月2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1年至2010年,邓振举在任新密市地矿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3万元、港币10万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让下属单位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2.38万元。
警示
邓振举收获了利益,但最终他还是为他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邓振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22.3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45.98万元及港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邓振举有期徒刑13年。
在河南省新密市,短短两年内就查出了4件5人职务犯罪案件。新密市检察院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犯罪主体全部担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身居要职,手中握着各种“职务便利”。这些人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各类人员的拉拢对象,容易在各种利益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执行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土部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损失。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要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必须建立健全“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这一点,我们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切实管用的制度,百密不能一疏,还必须十分严密,不能留下任何缝隙,不让苍蝇有缝可钻。 制度建设无止境,织密“笼子”无穷期。制度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在反腐倡廉实践过程中,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对已建立的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对打造的“笼子”不断改进,制度建设才能道高一尺,真正做到“不能腐”,不让一些别有用心之徒有机可乘、有缝可钻,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多发易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