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抵押人为企业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查档单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日不含现场查看和公告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