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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3日 1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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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申请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抵押人为企业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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