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需提供继承、受遗赠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宗地图(2份);
8、查档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