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其他资格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2012年3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不需提交);
6、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7、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宗地图;
10 、分幢图、分层图;
11、查档单;
12、实地查看表及现场照片;
1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日不含现场查看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登记机构提示
(一)注意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不动产一并申请登记。
3、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受理告别知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