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 职权内容 | 职权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名称 | 类别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组织承办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土地利用 |
许可 | 土地利用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组织承办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事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 土地利用 |
许可 | 土地利用 |
3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组织承办县域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土地利用 |
许可 | 土地利用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 组织承办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事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土地利用 |
许可 | 土地利用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承办县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籍 |
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地籍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 承办县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地籍 |
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 地籍 |
7 | 土地登记费 | 指导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地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等工作 | 行政 |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地籍 |
征收 | 地籍 财务 |
| 财务室 |
8 | 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审核 | 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应有国务院、省政府审批。 | 建设用地股 |
许可 |
9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用地股 |
许可 |
10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查 | 负责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开发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进行初审 | 行政 |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批时,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 | 矿产办 |
许可 | 矿产办 |
11 | 采矿权价款 | 负责全县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矿产办 |
矿产办 |
12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负责全县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矿产办 |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 矿产办 |
13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登记、统计工作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 矿产办 |
矿产办 |
14 | 土地复垦费 | 负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耕地保护股 |
耕地保护股 |
财务室 |
15 | 土地开垦费 | 负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耕地保护股 |
耕地保护股 |
财务室 |